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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城中考高中录取实施办法

来源:晋城市招考中心 2015-7-7 20:19:07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5年高中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录取工作机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为落实市招考委《晋城市2015年高中招生实施办法》,做好晋城市2015年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下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晋城市2015年高中录取实施办法》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年7月5日
 
晋城市2015年高中录取实施办法
 
全市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下同)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招考委领导下,由市招考中心组织实施。
一、高中录取原则和办法
高中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办法。
1.高中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放。市招考中心根据招生计划,由高分到低分遵从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一次性满额投放。优质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生源计划同时投放,由招生学校决定录取。凤鸣中学、泽州一中30%的统招计划在城区、泽州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70%的计划分别在城区和泽州县定向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顺序是先统招,后定向。
2.统招计划出现同分数不退档。
3.分配到初中学校的优质高中生源计划,出现同分数竞争,依次比较:①语文数学外语合计成绩;②信息技术考试成绩。在降分幅度完不成的,将在分配范围内有资格未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满计划为止。
4.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非应届考生发档线提高10分。
5.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10分,原始得分合入高中录取总成绩。
6.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我省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招考中字[2015]1号)文件规定。政策性加分加文化课总分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
7.阳城一中“侨爱心树人班”由阳城一中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于全市统一录取前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考生中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市招考中心进行公示。
8.录取工作结束后,发现考生资格造假,撤销其录取资格。因此空缺的招生计划作废,不进行递补。
二、录取程序
录取全过程在“晋城市中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网络平台(网址:www.jckszx.cn)上进行。
7月10日前 召开2015年全市高中录取工作启动会议。
7月10日--14日 信息统计;
7月15日--7月21日 招生学校电子档案预投放分数线、预投放考生名单公示;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根据预投放考生花名安排考生办理入学手续。
7月22日--23日 公示期间考生问题反映汇总;
7月24日  领导组听取问题反映汇报,划定招生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
7月25日--26日 向招生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学校录取审核、通知考生。
7月27日--29日 普通高中录取考生办理入学手续。
7月29日--8月2日 被市招考中心录取到普通高中同时又被省招考中心录取到五年制高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院校或普通中专的考生,如自愿选择放弃普通高中录取资格,提交书面退档申请。
8月3日 招生学校向市招考中心上传录取结果信息。
8月4日--6日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计划缺额信息公示,征报补充录取志愿。
8月7日--10日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计划缺额补充录取。
8月10日--20日 打印录审表,办理录审手续。
8月20日--25日 信息统计。
8月底前,向省招考中心报送录取数据,结束高中招生工作。
三、2015年中考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三)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五)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六)2015年5月5日前在初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省一等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称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七)2015年5月5日前在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联合举办或批准的体育比赛项目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八)军人子女按如下规定执行加分: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4.前三款规定之外驻晋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政策性加分加文化课总分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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